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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光大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一些疑问做出了正式回应,其间凸显出的监管规则与监管伦理之间的困境,值得业界、学界深入思考。

 

笔者相信很多理性的观察者从上交所回应中窥见了上述困境:一面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规定,按照上交所所言,他们做了规则明确允许他们做的事情,比如澄清若干谣言,比如督促光大证券尽快公告。而对市场提出的一些体制机制安排——涉及盘中主动发布提示公告、临时休市、取消交易、前端控制、熔断机制、跨市场套利等——他们存有疑虑。可以理解,作为规则的执行者而不是制定者,上交所做出相关决定的依据必然也只能是现行规则,选择余地不大。

 

更何况,在我国的实践之中,规则往往是“正向清单”,即非允许的均是不得做的或必须报批的;即便是允许的内容,执行者也倾向于等待权威的解释出台后再做执行。回应中虽未明言,但处处显示出对所面临的规则风险乃至诉讼风险的忌惮。或许是为了强化这个原则,上交所同时援引了大量境外市场案例进行佐证,他们先讲境外做法,再讲境外做法所依据的规则——从这个细节看来,这是一个年轻市场的年轻监管者“求之于古”的无奈选择。

 

另一面是市场投资者从各个角度、以各种方式向监管者提出的期望,同样涉及那些体制机制安排——盘中主动发布提示公告、临时休市、取消交易、前端控制、熔断机制、跨市场套利——也正是上交所感到疑虑的各项安排。客观讲,普通投资者是否有心有闲了解其所处的市场规则为何、因何而来,尚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更遑论他们对依据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的理解。这些本无需关心,市场若安定无浪,便是晴天。不过在“光大事件”这里,他们期待的是一个完全的解决方案。这就涉及到基本的市场伦理:一个好的市场,是能够保证相对多数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市场。

 

面对上述困境及其引发的纠结,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笔者想问:我们究竟是该庆幸上交所的疑虑,还是该讨伐这些疑虑:取消交易好了,定然又博高位卖出者冲冠一怒;尽速公告好了,万一真有利好兑现,则又是临渊履薄。

 

我们无意否定现行规则,事实上,正是现行规则保证了市场总体正常的运行;但在一个快速发展、公众投资者数量巨大且又“新兴加转轨”的年轻市场中,现行规则是否能够在每件事、每个场景中都保证相对多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讨论的。

 

在笔者看来,不巧的是,上述规则和伦理的困境关系,在“光大事件”中得到了集中的呈现。中国证监会截至目前对“光大事件”的定性,也从侧面证明了笔者的观察: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的首例,是一起极端个别事件”。

 

可以简单解读一下“首例”的含义:量化交易、程序交易;单一账户巨量申报引发股指异动;跨期现市场,试图通过股指期货降低损失;跨基础产品与衍生品,试图通过ETF赎回降低损失……与之相应,市场的组织体系、风险防范体系、账户体系、监管体系恐怕都是首次“实战性”地被迫参与了演练,而上述体系所依赖的规则,却躲在了一边,或者毋宁说,被人程度不同地淡忘了。

 

需要提醒的是,在资本市场上,规则与伦理的困境其实并不鲜见;可以想见,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规则与伦理的困境可能还将频繁出现。

 

从这个角度讲,笔者十分理解作为市场裁判员的上交所,在应急处置中依法守法的基本原则,这是他们最后的“安全岛”和“守护神”——规则虽然可能无助于解决问题,但规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规则要获得成功,或者说,要获得人们的信仰和尊重,就必须有可以支撑它的政治、道德、伦理等一些基本价值。

 

比较令人欣慰的是,在公众的疑问和上交所的回应过程中,公众和媒体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其间,交易所也主动出面,表达了对公众意见的关切,并诉说了自身的关切,这个互动的过程应被视为解决当前资本市场规则与伦理困境的积极样本。

 

通过一个意外事件引发的讨论,其实已经越来越明确地有所指向:在修订完成8年且经历了市场最快速发展的8年之后,以证券法为首的资本市场规则体系有必要进行一次应时调整:应体现快速发展的实践,应体现各方的最新诉求,特别是,应更多地体现市场赖以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伦理。

 

除了规则的调整之外,执行和落实规则的重要性也无需赘言,那时,就要看上交所们的表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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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翔

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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